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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终审:“非诚勿扰”商标不构成侵权

2016年12月30日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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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金阿欢注册商标本身显著性较低,而《非诚勿扰》为观众所熟知,对商标的保护应与其为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贡献相符,且相关公众能够清晰区分两者,故江苏卫视不构成商标侵权

  【财新网】(实习记者 李星郡)江苏卫视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落下帷幕,栏目名称可恢复使用。在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后,12月30日,广东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江苏电视台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认为《非诚勿扰》侵权的是温州人金阿欢。在2009年冯小刚的电影《非诚勿扰》火了之后,他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财新记者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查询后发现,金阿欢“非诚勿扰”商标的申请日期是2009年2月16日,通过日期是2010年9月7日。  

责任编辑:贺信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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