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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发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

2012年12月13日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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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均应采取市场化的交易方式,省电网企业一般不得代理省内发电企业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财新网】(记者 蒲俊)12月13日,电监会公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下称《规则》),对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市场主体以及市场化交易方式等加以明确。这一《规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市场的售电主体主要为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以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电网企业,输电主体为已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电网企业,购电主体为省级电网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

  同时,《规则》要求发电企业应直接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除部分交易可委托送出省电网公司代理交易外,省电网企业一般不得代理省内发电企业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责任编辑:龙雪晴
版面编辑:邱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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