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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出台

2010年02月22日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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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三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财新网】(记者 马媛)财政部日前发文,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国有性质企业的股权激励作出规定。

  规定称,企业近三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三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此外,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三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财政部的文件名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根据《办法》,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将可获得三种形式的股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即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和股票期权。

责任编辑:何华峰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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